一、怎樣處罰非法儲存爆炸物罪
非法儲存爆炸物,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法律規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非法儲存爆炸物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爲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於槍支、彈藥、爆炸物這種危險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羣衆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我國政府非常重視對槍支、彈藥和爆炸物的管理,1983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以及1996年頒佈的《槍支管理法》等有關法規,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實行國家管制,從而形成了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製造、買賣、運輸、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體制。因此,本罪不僅違反了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而且由於槍支、砷藥、爆炸物的巨大破壞性和殺傷力,同時還侵犯了公共安全。
犯罪對象包括槍支、彈藥及爆炸物。
所謂槍支,是指以火藥、壓縮氣體等爲動力,利用管狀器具發射子彈、金屬彈丸或者其他物質,足以致人傷亡、喪失知覺的各種槍支。其不僅指整槍,而且也指槍支的主要零部件。具體包括各種軍用槍支、公務用槍與民用槍支,如手槍、步槍、衝鋒槍、機槍等;民用狩獵用槍,如有膛線獵槍、散彈槍、火藥槍等;體育射擊運動用槍,如小口徑步槍、手槍、汽步槍、汽手槍等,麻醉動物用的注射槍以及其他各種對人身具有較大殺傷力的土搶、砂槍、鋼珠槍、電擊槍、特種防暴槍等。
所謂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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