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十二個月後到期怎麼辦
取保候審屬於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期限不超過十二個月。
在取保期間不得中止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期限屆滿的,依法應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二、擔任擔保人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即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沒有任何牽扯,即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這不僅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爲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督被保證人行爲的任務等等。
假如保證人說的話被保證人根本就不聽,保證人臥病在牀對被保證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審義務無力監督、督促,或者保證人長期在外經商對被保證人的行爲無暇顧及等等,都很難說保證人“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綜合判斷,而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說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保證人在爲被取保候審人承擔保證義務時,他本人並沒有受到因爲違法犯罪行爲而被剝奪政治權利或限制人身自由。
享有政治權利,是指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言論、出版、集會、結論、遊行、示威的自由;
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
擔任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如果以上權利未被剝奪,即可認爲“享有政治權利”。
綜上所述,當事人講要進行取保候審的,那就需要找一個委託律師來當自己的擔保人,並且進行申請。
取保候審成功之後,也需要在執行機關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活動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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