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國家資金對會計人員的處罰是什麼?

一、套取國家資金對會計人員的處罰是什麼?

套取國家資金對會計人員的處罰是什麼?

套取國家資金對會計人員的處罰是:在申報過程中嚴重弄虛作假,虛構並不存在的企業或項目,僞造關鍵性申報材料,應當對使用人以詐騙罪定罪處罰。詐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認定套取國家資金罪的標準是什麼?

套取國家資金沒有專項罪名,關鍵是看套取後續行爲,據爲己有的是貪污罪,以單位名義私分的是私分國有資產罪。

套取國家資金構成貪污罪的認定標準爲:

1、是國家工作人員套取國家資金的行爲是危害社會的行爲,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

2、侵犯的是公共財物,具有刑事違法性。

3、主觀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爲上主要表現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爲。

套取國家資金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的認定標準爲:

1、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有資產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權。

2、私分國有資產數額較大。

3、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本罪是單位犯罪,但根據法律規定只處罰私分國有資產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三、套取國家資金罪立案前退贓可以不判刑嗎?

1、只要犯罪嫌疑人實施了詐騙行爲,不管有沒有詐騙到錢,還是得手後積極退贓的,都構成詐騙罪,需要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但是,犯罪嫌疑人積極退贓的,可以作爲積極認罪悔罪的表現,從而獲得從輕、減輕處罰,甚至不起訴或免除刑事處罰的機會。

2、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中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但又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不予起訴或免除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在當代的社會,國家機關或者是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相關的人員,違反法律當中的規定,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私分給個人數額達到較大的程度,那麼將會按照私分國有資產罪對此進行處罰,或者是透過詐騙的方式套取國家的資產歸個人所有的情況下,將會構成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