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看守所管理體制是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爲單位設定並由同級公安機關領導管轄。看守所是未決犯罪嫌疑人的審前羈押場所,其基本職能是保全刑事訴訟和預防再犯,行使和執行羈押權。
根據現代法治國家的通行慣例,看守所由獨立的司法行政機關統一管理,我國也正經歷由“公、檢、法流水作業”向現代“控、辯、審三角結構模式”轉變的改革期,看守所可能在近幾年劃歸司法局管理,將來應該是公安專司偵查,檢察院專司監督,法院專司審判。因此,看守所不屬於偵查機關行列。
實際上當犯罪嫌疑人被警方帶走,即是被依法採取刑事拘留措施。之後,他就會被關押在看守所內,具體哪個看守所隨後會有通知給家屬。拘留期間是警方調查取證的時刻,在犯罪嫌疑人被羈押時,家屬是不允許去探視的,只有委託律師可進行會見。簡單說這段時間可進行探視,但只有律師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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