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的司法解釋包括哪些內容?

教唆犯的司法解釋包括教唆犯的處罰原則、教唆犯成立的條件以及教唆犯的認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教唆犯的司法解釋包括哪些內容?

(一)教唆犯的處罰原則

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如果教唆犯與被教唆的人成立共同犯罪,或者在2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對於教唆犯應分清作用予以處罰:起主要作用的,認定爲主犯;起次要作用,認定爲從犯(也有可能成立脅從犯)。

2、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傳統的主流觀點堅持認爲,對“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這一規定,要按照教唆犯的成立條件以及《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教唆未遂。

(1)共犯獨立性說:這是傳統刑法理論的主流觀點。據此,“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被教唆人拒絕教唆犯的教唆;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後沒有實施犯罪行爲;被教唆人實施的犯罪不是教唆行爲所致;被教唆人所犯之罪的性質與教唆犯所教唆的犯罪性質完全不同。

(2)共犯從屬性說:被教唆者(實行犯)已經實施了犯罪,只是沒有既遂,則教唆者(教唆犯)構成犯罪,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適用第29條第2款之後,不再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定)。對於被教唆者,犯罪未遂的適用未遂犯的處罰規定。

(二)教唆犯成立的條件

1、教唆對象。按照刑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教唆對象必須是達到刑事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否則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間接正犯。

2、教唆行爲。教唆行爲必須引起他人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爲的意思,進而使之實行犯罪。

3、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教唆者故意教唆他人實施不可能既遂的行爲,是未遂的教唆,不可罰。

(三)教唆犯的認定

1、對教唆犯,應當依照他所教唆的罪定罪,而不能籠統定教唆罪。如果被教唆的人對被教唆的罪產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或者在犯罪時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範圍,教唆犯只對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擔責任。

2、當刑法分則條文將教唆他人實施特定犯罪的行爲規定爲獨立犯罪時,對教唆者不能依所教唆的罪定罪,而應依照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定罪,不適用刑法總則關於教唆犯的規定。

3、教唆犯教唆他人實施幾種較爲特定犯罪中的任何一種犯罪時,對教唆犯按被教唆者具體實施的犯罪定罪。此外,間接教唆也成立犯罪。

我國的法律法規是嚴厲的打擊違法犯罪的行爲的,認定教唆犯時候,是要注意一些問題的,但是無論如何,作爲公民的話都是不能做一些違法犯罪的事情的,如果是作爲犯罪嫌疑人的話,也是需要及時的認罪認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