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毆打和故意傷害有什麼區別?

一、一般的毆打和故意傷害有什麼區別?

一般的毆打和故意傷害有什麼區別?

一般的毆打和故意傷害有的區別在與法律性質不同,前者的話是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爲,但是後者是屬於犯罪行爲。故意傷害,是指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爲,表現爲兩種情況,一種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一種是對人體器官機能的損害。而一般的毆打行爲,通常只造成人體暫時性的疼痛或神經輕微刺 激,並不傷及人體的健康。當然,毆打行爲不傷及人體的健康並非絕對,而只能是相對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臉腫的後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損傷。但這種行爲都不屬於犯罪,不能以故意傷害罪論處,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行政處罰

需要指出,有時毆打行爲與傷害行爲在外表形式及後果方面沒有什麼區別。例如拳打腳,有時只造成輕微疼痛或一點表皮損傷、皮下出血,有時則可能造成傷害甚至死亡。

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甄別行爲人的行爲的性質。不能僅以後果爲標準,則不能簡單地認爲,造成傷害他人身體甚至死亡結果的就是故意傷害罪,而沒有造成傷害的就是一般毆打行爲。而應符合全案情況,考察主觀客觀各方面的因素,看行爲人是否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傷害他人,還是隻出於一般毆打的意圖而意外致人傷害或死亡。司法實踐中尤其應當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一腳造成後果的行爲都認定爲故意傷害罪。

二、打架致人輕傷怎麼辦

打架致他人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因此,在打架過程中實施一般毆打行爲,致他人受輕傷的,構成故意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存在着打架鬥毆這樣的一種情況,一般都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進行懲罰,也就是屬於一種違法的行爲,但是如果是屬於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導致他人受到輕傷以上的後果,將會按照我國刑法故意傷害罪,對此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