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務侵佔罪侵佔數額怎麼認定
職務侵佔罪中數額較大的標準是6萬以上不滿40萬,數額巨大標準是100萬以上。《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挪用資金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以及“進行非法活動”情形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情節嚴重”以及“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關於行賄罪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執行。
二、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的區別
1、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且非國家工作人員,爲特殊主體;
而後者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明知是單位的財物而決意採取侵吞、竊取、欺詐等手段非法佔爲己有;
而後罪的主觀內容則明知是他人的代爲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埋藏物而決意佔爲己有,拒不交還。
3、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利用職務之便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即化公爲私。
但行爲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的是侵吞、竊取、騙取等手段,但財物是否先已爲其持有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而後者則必先正當、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財物,再利用各種手段佔爲己有且拒不交還,行爲不必要求利用職務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其中既有國有的,也有集體的,還有個人的:
後罪所侵犯的僅僅是他人的3種特定物,即係爲自己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
他人僅是指個人,而不包括單位。
5、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而後罪所侵犯的僅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6、本罪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而後者則只有告訴的才處理。
透過以上的分析,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所以數額較大的標準是6萬以上不滿40萬,數額巨大標準是100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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