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詐騙犯罪的查處難點有哪些?
(一)偵查取證困難。犯罪分子在網絡犯罪中常用的手段有:
1、採用假身份證註冊銀行卡;
2、使用專門用於作案的手機;
3、擁有多個網絡註冊名,且名稱各異;
4、爲逃避偵查,往往是流動上網,在詐騙得手後銷燬相關網上證據。
相比於傳統的犯罪,網絡詐騙犯罪風險較小,並且因網絡傳播迅速、快捷,往往難以確定作案嫌疑人和作案地點。此外,網絡詐騙往往是使大批的網民上當受騙,受害人數衆多,涉及範圍廣泛,這些都給公安機關的偵查帶來很大的困難。
(二)辦案成本過高。由於此類案件具有跨地域性,涉案範圍較大,因此,公安機關在偵破此類案件時,往往要輾轉全國各地進行取證,辦案成本遠遠超出辦理一般的詐騙案件。
網絡詐騙4000元可以按照詐騙罪立案,網絡詐騙行爲侵犯的是行爲人一切的社會關係,主要是用虛擬的網絡,對當事人進行詐騙,以謀取非法利益。在客體方面侵害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觸犯這種行爲的人,要具備相應的刑事責任能力。
二、詐騙罪與綁架罪的區別有哪些?
詐騙罪與綁架罪的區別是很大的,詐騙罪屬於利用欺騙的手段對當事人的經濟財產進行侵犯,而綁架罪一般則是透過暴力的手段要求當事人的親屬支付一定的資金,兩者在實際犯罪事實上的手段和方法都是完全不同的。
1、詐騙罪
(1)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及其正常活動。
(2)犯罪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出於故意,其犯罪目的是爲了謀取非法利益。
(3)犯罪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的行爲。
2、綁架罪
(1)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2)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爲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爲。
(3)主體。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由直接故意構成,並且具有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的目的。
在我國的刑事案件處理的司法實踐中,犯罪行爲人犯詐騙罪的,此時是比較常見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行爲人實施詐騙行爲的同時,也實施了綁架的行爲的,或者是在綁架過程中進行了故意傷害的,此時都是需要進行合併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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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詐騙罪的規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爲《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達到以上數額,又具有以下情節的,酌情從嚴懲處:
(一)透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事實上,詐騙案件中還錢本身就是嫌疑人應盡的義務,但是,嫌疑人主動還錢和被公檢法機關責令退賠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一審之前能主動退賠的,對嫌疑人的量刑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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