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和監外執行一樣嗎?

一、管制和監外執行一樣嗎?

管制和監外執行一樣嗎?

這兩個是不一樣的,管制是一種刑罰,監外執行是刑罰的執行方式,但是兩者的負責機構都是一致的,都是社區矯正,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交由專門機構管束和人民羣衆監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罰方法。對於監外執行,由於某些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

管制是指對犯罪分子不實行關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管制是最輕的主刑。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應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服刑,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形,不適宜在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 刑罰時,暫時釆取的一種變通執行方法。

二、監外執行期間犯新罪的怎麼處理?

監外執行再涉嫌盜竊應當按照數罪併罰判刑。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於其具有不宜收監執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規定,由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執行,在監外來執行刑罰的一種執行辦法。但對於被判處死刑或者死刑緩期2年執行尚未減刑的罪犯,一律不準監外執行。如在執行過程中才發現上述情況,應由執行部門提出書面意見,報請主管的司法機構審查批准。罪犯在監外執行期間,應當計算在刑期以內。當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如病癒、哺乳期滿)後,如果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如刑期屆滿,則應及時釋放。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管制和監外執行不一樣,犯罪嫌疑人在監外執行期間犯新罪,被公安機構依法逮捕的,按照數罪併罰的判決處理。一般來說,犯罪嫌疑人在監外執行期間的時間是被記入到刑期內的。監外執行期滿且達到判罰刑期的犯罪嫌疑人應該予以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