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一年半還沒判是否合法?

一、在看守所一年半還沒判是否合法?

在看守所一年半還沒判是否合法?

在看守所一年半還沒判是不合法的。這種情況之下可以委託律師辯護,律師可以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通報家屬情況,緩解當事人的焦灼情緒。可以幫助當事人正確地認識自己的行爲,便於爭取立功的機會,從而減輕處罰。也可以代爲申訴控告,代爲申請取保候審。亦可參加開庭審理爲當事人做罪輕甚至無罪辯護。鑑於律師的工作要求是謹慎細緻的,需要在詳細瞭解案件事實情況的基礎上結合證據材料綜合分析,方能判斷出具體問題實質,確定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爲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暫時只是取保候審,案件尚未審理完畢,如果檢察院確實有證據證明您涉嫌該罪,是可以提起公訴由法院進行判決的。

現實中一般是向家屬寄送拘留、逮捕通知書,法律上沒有確定通知的方式,一般是郵寄通知。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在當代的社會,對於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權利依然是需要進行保護的,比如說公安機關調查案件過程當中需要採取強制措施,對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完全可以。但是時間方面必須要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