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定罪量刑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非吸定罪量刑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各地公安機關破獲的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這些公司的名單當中,有些榜上有名的公司可能對當地人民來說已經是非常熟悉的了。這些公司表面看上去風光無限的,實則背地裏都很多操作都是和國家規定背道而馳的。下面本站小編收集了相關的資料來給大家介紹一下非吸定罪量刑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非吸定罪量刑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一、非吸罪量刑我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立案標準

對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是否立案偵查,取決於有沒有涉嫌以下三種情形中的一種:

(一)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數額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從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戶數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150戶以上的。

(三)從造成的經濟損失上來看,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構成要件

1、行爲主體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以構成本罪。

單位指各類非法金融機構以及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其業務範圍僅限於成員單位的本、外幣存款,不具有對外吸收公衆存款的資質,其從事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行爲,達到定罪標準,就構成犯罪。有論者認爲具有吸收公衆存款資質的法人,實施的違法吸存行爲,情節嚴重的,也能構成本罪,筆者認爲值得商榷,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作爲行政犯,應當以行政法規作爲立法與執法依據,而中國的行政法規僅將這些行爲規定爲行政違法,所以不能構成犯罪。

2、行爲

本罪行爲方面表現爲,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以或者不以吸收公衆存款的名義,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

所謂“公衆”意即吸收存款對象的不特定性,指社會上大多數人。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存款包括個人存款和機構存款,所以公衆包括法人。且本罪只要求行爲針對社會上大多數人,並不要求實際從社會上大多數人得到資金。但由於現代法人的發展,法人規模越來越大,其成員構成規模也越來越大,法人內部的特定對象也滿足不特定性要件。所以筆者認爲,關鍵問題是行爲的性質是否金融業務活動。如果行爲屬金融業務活動,而對象又爲特定少數人,則可以依刑法的“但書”出罪。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行爲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吸收公衆存款資質的個人或法人吸收公衆存款,另一種是具有吸收公衆存款資質的法人採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對於後者,依《金融違法行爲處罰辦法》規定,金融機構辦理存款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爲:

1、將存款用於帳外經營活動;

2、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3、明知或者應知是單位資金,而允許以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4、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範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6、違反規定爲客戶多頭開立帳戶;

7、違反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存款行爲。

其中第1項將帳外資金用於非法拆借、發放貸款時才構成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後幾項行爲行政法規中也沒有被規定爲犯罪,不宜作爲犯罪。所以具有吸收公衆存款資質的法人採用違法的方法吸收存款不構成本罪。只有不具有吸收公衆存款資質的,能夠構成本罪。

目前存在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形式很多,如利用非法成立的類似於金融機構的組織吸收存款,典型的包括擡會、地下錢莊、地下投資公司等。一些合法的組織也從事或者變相從事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活動,如各類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資金服務部、股金服務部、結算中心、投資公司等。對這些組織上從事的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的行爲,構成犯罪的,應以本罪論處。

金融活動表現爲資金的流動,因此對金融秩序的擾亂也表現爲量化的標準。需要說明的是,“擾亂金融秩序”,既可以作爲本罪的社會危害性量化的標尺,同時也是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行爲的性質的說明,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行爲的本質正是一種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爲。

3、行爲對象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衆存款。

所謂存款是指存款人將資金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種經濟活動。

所謂公衆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羣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個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認爲是公衆存款。

4、結果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結果是擾亂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關於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定罪量刑都是在我國刑法當中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刑法當中規定個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達到20萬元,單位是按照100萬元爲立案標準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這些犯罪主體如果在事後能夠將部分資金如數返還的話,當然在量刑方面是有影響的。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