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賬罪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一、銷賬罪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銷賬罪量刑的標準是什麼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刑法》第六次修正案規定窩贓、銷贓罪由原來最高刑期三年變爲七年。修正案: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修改爲:“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其中“情節嚴重的”是指案件涉及到盜竊、搶劫、詐騙、搶奪的機動車五輛以上或者價值總額達到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構成銷贓的行爲有哪些

構成窩贓、銷贓罪包括四種行爲:

1、其中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者替犯罪人儲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

2、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

3、收購是指以出賣爲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爲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犯罪;

4、代爲銷售是指代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爲。

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財物,又實施了窩藏、轉移、收購、代爲銷售四種行爲中任何一種的,就構成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窩贓、銷贓罪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三、對於銷贓犯罪,辦案的時候要注意什麼

在實際辦案中,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其中負責窩贓、銷贓的,應當以該團伙、集團犯罪的共犯論處,而不按窩贓、銷贓罪定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

2、犯罪行爲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處理其獲得贓物的犯罪行爲,對其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行爲不單獨處罰,如盜竊財物並銷售的,不能按盜竊罪和銷贓罪數罪併罰,只處理盜竊罪就可以了。之所以這樣處理,是因爲犯罪與窩贓、銷贓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爲不再另行處理,只有爲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窩贓、銷贓罪。

銷賬罪是一項挺嚴重的罪行,主要就是犯罪團伙就是將自己獲得來的贓款進行銷燬,這個時候一旦被發現了,公安機關就會按照贓款的金額來對相關的犯罪嫌疑人來進行判刑,金額越大,刑罰就越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