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國刑法容留賣淫罪既遂如何量刑
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容留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容留他人賣淫2次以上的就達到立案標準。
容留他人賣淫的,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可以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容留”他人賣淫,是指行爲人故意爲他人從事賣淫、嫖娼活動提供場所的行爲。這裏規定的“容留”既包括在自己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經營的固定或者臨時租借的場所容留賣淫、嫖娼人員從事賣淫、嫖娼活動,也包括在流動場所,如運輸工具中容留他人賣淫、嫖娼。容留介紹賣淫罪中容留者介紹者和賣淫人員更多的是合作關係,所謂合作關係,就是平等或近似於平等的關係,因爲刑法理論上已經很明確將容留介紹賣淫罪中的賣淫人員不視作爲容留介紹賣淫罪的共犯,所以賣淫人員不是該罪名的嫌疑人,那麼她的收入也將不得計算爲犯罪金額。
二、賣淫行爲尚未完成的,容留賣淫罪能否認定既遂?
容留賣淫罪是行爲犯,賣淫娼的行爲是否完成不影響本罪既遂的成立
容留賣淫罪是行爲犯,只要實施了容留他人賣淫的行爲,滿足前述各項要件的,不論賣淫嫖娼行爲實際上是否完成,不影響本罪既遂的成立。換言之,賣淫者在行爲人的容留下,已與嫖娼者達成合意並基於該合意着手實施賣淫嫖娼行爲的,無論賣淫嫖娼行爲本身是否完成,容留賣淫罪均應認定既遂。事實上,賣淫嫖娼是一個過程,爲賣淫嫖娼所做的談價格、找地點、性交易前準備、性交易過程等均屬賣淫嫖娼的組成部分,只要上述一個或數個行爲是在行爲人的容留下實施的,即構成容留賣淫罪的既遂。
事實上,賣淫嫖娼是一個過程,爲賣淫嫖娼所做的談價格、找地點性交易前準備、性交易過程等均屬賣淫嫖娼的組成部分,只要上述一個或數個行爲是在行爲人的容留下實施的,即構成容留賣淫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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