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叛逃罪的主體是特定的,即只能是中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如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逃往國(邊)境外的,只能構成偷越國境罪,這應嚴格加以區分。這裏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概念不同,限於在國家機關中直接從事公務的人員,面要狹得多。
2.叛逃罪的客觀方面,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並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時,才構成犯罪。“在履行公務期間”、“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爲”這兩個要件必須嚴格掌握。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掌握國家祕密的國家工作人員在休假、省親或自費出國旅遊、出國探親訪友等同公務無關的行爲期間,偷越國境去國外,滯留不歸的,並且沒有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就不構成叛逃罪。
本罪主要是針對國家的公職人員,在任職期間對帶着重要的國家資料失蹤行爲的判決,特備是重要職位出現以上行爲,將重點處理,視爲情節嚴重,將處於無期並且沒收所有財產,如果是休假或者其親屬出現泄漏的將不屬於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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