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故意傷害罪並有前科的應怎樣處理
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前科並且是累犯的,應當從重處罰。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爲內容的人格權。
應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因此,故意傷害自己的身體,一般不認爲是犯罪。
只有當自傷行爲是爲了損害社會利益而觸犯有關刑法規範時,才構成犯罪。
例如,軍人戰時自傷,以逃避履行軍事義務的,應按《刑法》第434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1、要有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2、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是非法進行的。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爲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即行爲人明知自己的行爲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綜上所述可知,犯故意傷害罪並有前科的一般要根據受害人的傷情來決定,如果是致人輕傷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前科構成累犯的,要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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