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頂包罪怎麼判刑

法律規定頂包罪怎麼判刑

一、法律規定頂包罪怎麼判刑

所謂“頂包”,就是涉嫌包庇犯罪。頂包的一方是以包庇罪論處的,犯包庇罪的人一般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

【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二、交通事故頂包怎麼處罰

1、在出現“頂包”行爲的交通事故中,絕大多數駕駛員會先選擇駕車逃逸,再請他人來處理事故。而嚴重的話,肇事逃逸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2、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沒有駕車離開現場,找人頂替本身就是一種主觀逃避事故責任的行爲,也是一種逃逸,若構成犯罪,適用肇事後逃逸的情節予以量刑。

3、交通事故後找人“頂包”不但可能構成肇事逃逸,還有可能構成妨害作證罪,肇事者是出於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犯法但爲逃避法律追究仍積極實施妨害作證行爲。

4、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僞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如何區分包庇罪和窩藏罪

窩藏、包庇罪,實際上是兩個罪名,即窩藏罪和包庇罪,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爲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爲。而包庇罪則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爲。區分窩藏、包庇的故意和過失的關鍵在於:

(一)行爲人是否明確知道他人犯罪,如他人已明確告知行爲人自己犯了罪等等。

(二)行爲人是否應知道他人犯罪,如從他人的言談舉止和向行爲人提出的種種要求中推斷出來。

(三)窩藏、包庇行爲是否違背了行爲人的意志。

認定行爲人是否犯窩藏、包庇罪,不能光看行爲人的口供,而應根據行爲人的行爲和案件的具體情況,結合其口供和其它相關證據,以綜合認定。如果行爲人確定不知道對方是犯罪人,或者受欺騙、矇蔽而爲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作虛假證明包庇的,不能認定其是出於主觀的故意,也就不能認定窩藏、包庇犯罪,不能追究行爲人的刑事責任。

四、包庇罪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司法機關正常的刑事訴訟活動。犯罪對象是各種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爲實施窩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爲。窩藏,是指爲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的行爲。這種行爲的特點是使司法機關不能或者難以發現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外,向犯罪的人通報偵查或追捕的動靜、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裝的用具等等,也屬於幫助其逃匿的行爲。包庇,應限於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掩蓋犯罪人。

在司法機關追捕的過程中,行爲人出於某種特殊原因爲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爲自己爲原犯罪人的行爲的,也應認定爲包庇罪。窩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經實施犯罪行爲的人,既包括犯罪後潛逃未歸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機關羈押而脫逃的未決犯與已決犯。

3、主體要件

主體是已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明知,是指認識到自己窩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時明知是犯罪人的,當然成立本罪;在開始實施窩藏、包庇行爲時不明知是犯罪人,但發現對方是犯罪人後仍然繼續實施窩藏、包庇行爲的,也成立本罪。

行爲人爲犯罪分子實施窩藏、包庇的行爲,情節嚴重的就構成了包庇罪,一般包庇罪會輕者會判處管制,情節嚴重的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對於頂包罪怎麼判刑的問題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爲您提供專業法律知識服務。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