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執行取保之前的要走什麼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三條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說明取保候審的理由、採取的保證方式以及應當遵守的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取保候審決定書。
取保候審決定書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宣讀,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捺指印。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時責令其提出保證人和交納保證金。
對未成年人取保候審,應當優先適用保證人保證。
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
必要時,辦案部門可以協助執行。
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等材料。
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應當同時送交有關法律文書、被取保候審人基本情況和保證金交納情況等材料。
二、取保候審期間應該遵守哪些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在宣佈取保候審決定時,應當告知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爲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綜上所述,無論辦案機關採用哪一種形式強制措施,都必須要出具書面的文書,所以執行取保候審之前肯定也要遵守法定流程。
只要辦案機關同意取保候審或者決定採取取保候審,一般當天就可以辦理完這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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