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次搶劫是否構成累犯
多次搶劫是否構成累犯,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搶劫被判處有期徒刑發上刑罰,釋放後5年內多次搶劫,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就會構成累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搶劫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
對於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
正因爲如此,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
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爲目的、並當場採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
“數額特別巨大”和“致人特別嚴重傷殘或死亡”只是本罪從重處罰的兩個情節。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爲。
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徵,也是它區別於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
依刑法第17條規定,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並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佔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
如果行爲人只搶回自己被偷走、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多次實施搶劫行爲,如果搶劫被判處有期徒刑發上刑罰,釋放後5年內多次實施搶劫行爲,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就會構成累犯。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