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了非法拘禁罪既遂怎麼量刑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爲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非法拘禁有哪些
行爲方式
1、關於“拘禁”。
所謂“拘禁”,原指把逮捕的人關押起來,其側重於對被害人的關押、扣押。
具體來講,是指使將被害人關押於一定的場所,從而剝奪其行動自由。
此處一定的場所,通常是指如房屋般被區劃、包圍了的處所。
此處的拘禁並不只限於有形的、物理的強制方法,採取無形的、心理的方法,諸如脅迫被害人、利用其恐怖心理或者利用被害人的羞恥心理,使其不敢逃亡的,同樣亦屬於拘禁行爲。
從行爲樣態來看,拘禁行爲大多表現爲積極作爲的方式,如捆綁、扣押等,但也可以不作爲的方式實施。
2、關於“其他方法”。
“其他方法”,是指非法拘禁之外的方法,諸如逮捕、綁架、辦所謂封閉式的“學習班”以及所謂“隔離審查”、“監護審查”等。
3、關於“非法剝奪人身自由”。
非法剝奪人身自由概括起來分爲兩類:
一類是直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由,如捆綁;
另一類是間接拘束人的身體,剝奪其身體活動自曲,即將他人監禁於一定場所,使其不能或明顯難以離開、逃出。
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
例如,將婦女洗澡時的換洗衣服拿走,使其基於羞恥心無法走出浴室的行爲,就是無形的方法。
此外,無論是以暴力、脅迫方法拘禁他人,還是以欺詐方法拘禁他人,均不影響非法拘禁罪的成立。
刑法沒有規定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標準,最高檢察院出臺的司法解釋也是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因此普通人是否構成非法拘禁罪,達到什麼情節構成非法拘禁罪,不同的司法工作人員會出現不同的處理意見。
但要是屬於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非法拘禁他人的話,則此時一般是會從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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