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刑拘是否等於被追究刑事責任
嫌疑人被刑事拘留,並不等於就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要人檢察院提起公訴,才能確定被追究刑事責任,法院判決有罪的,才確定有罪。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先行拘留的,只是對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還不能確定其被追究刑事責任,要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後,才確定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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