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1、侵犯的客體和時象不同。

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包括什麼?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佔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在客觀表現不同。

挪用資金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爲;職務侵佔罪表現爲,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爲。

挪用資金罪的行爲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准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佔罪的行爲方式是侵佔,即行爲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佔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並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佔罪只有侵佔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在主觀上不同。

挪用資金罪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並不企圖永久非法佔有,而是準備用後歸還;職務侵佔罪的行爲人的目的在於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並非暫時使用。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裏所說的不退還,是指在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一般認爲,在實際生活中,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分爲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上想退還,但客觀上無能力退還,另一種是客觀上雖有能力退還,但主觀上已發生變化,先前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已經轉化爲侵佔該資金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爲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後,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佔爲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爲屬於《刑法》中的轉化犯,仍應根據處理轉化犯的原則,直接以職務侵佔罪定罪處罰。

無論是挪用資金罪還是職務侵佔罪,其實都是在公司中有一定職務的人員利用職務的便利私自侵佔、挪用本單位財產的行爲,不同的犯罪行爲有着不同的量刑標準,並且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也是很大的,在認定犯罪的時候要注意相關的不同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