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判定尋釁滋事的行爲構成犯罪?

一、怎麼判定尋釁滋事的行爲構成犯罪?

怎麼判定尋釁滋事的行爲構成犯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爲。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爲。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凡年滿l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即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其動機是透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填補精神上的空虛。

二、尋釁滋事罪的認定界限是什麼?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分

1、行爲的方式和手段。行爲的方式和手段對危害結果的大小具有決定性作用,對社會心理的傷害程度也有很大影響。因此在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時,應該考察行爲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是否採用了公開或者組織的方式等。

2、行爲的直接危害結果和間接不良後果。直接危害結果是行爲直接對社會造成損害。間接不良後果是指行爲對社會造成的不良影響或間接引起的損害。行爲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殺,是否引起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等,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重要因素。

3、行爲的時間和地點。同一行爲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所造成的社會影響是不同的。白天在公共場所的滋事活動當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4、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行爲人的一貫表現表明了行爲人主觀惡性的大小,決定着行爲人接受改造的難易程度。是否多次尋釁滋事、屢教不改,也是認定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本罪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聚衆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的界限

三者都是破壞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顯區別。

1、犯罪動機不同。尋釁滋事罪是爲了滿足耍威風、取樂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後二者的犯罪動機是爲了實現個人的某種不合理要求,用聚衆鬧事的形式,擾亂機關、團體、單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對有關單位、機關、團體乃至政府施加壓力,

2、犯罪形式不同,尋釁滋事罪不要求聚衆,後二者必須是多人以上以聚衆形式出現。

3、客觀方面不同。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行爲,或者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毀損、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爲,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爲;後二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爲聚衆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或者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爲。

4、犯罪主體不同。尋釁滋事罪的所有參與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責任;後兩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的刑事責任。

尋釁滋事的行爲不僅僅侵害了我國公民的人身權益以及財產權益,還嚴重起侵害了我國的社會公共秩序,給社會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在認定尋釁滋事罪的時候,不僅要結合犯罪行爲人的客觀行爲來定性,還需要考察犯罪行爲人的主觀意圖以及犯罪動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