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員減刑困難證明的依據是什麼?

服刑人員減刑困難證明的依據是什麼?

社會上會出現因爲家庭困難,而不得已做出違法行爲的人。爲了維持他們家庭微弱的經濟能力,讓家裏擁有一定精神支撐,意外入獄的囚犯可以向政府申請提供困難證明,從而獲得相關減刑。那麼服刑人員減刑困難證明的依據是什麼?申請的困難證明具有減刑效力嗎?如果可以囚犯能夠獲得多長時間的減刑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間,能認罪服法,確有悔改和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有應當減刑。具體條件和程序規定如下 :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八條 【減刑的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第七十九條 【減刑的程序】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

根據以上說明,我們可以確定服刑人員減刑困難證明的依據是什麼?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困難證明只要經過法定程序的許可,囚犯的入獄時間就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另外如果犯人在入獄期間表現狀態積極,在法定程序的鑑定下,也可以酌情進行減刑。最後如果對於以上問題還擁有疑問,可以向其他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