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他人逃跑加刑嗎?

故意傷害他人逃跑加刑嗎?

一、故意傷害他人逃跑加刑嗎?

可能會。故意傷害他人後逃跑的,公安機關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查緝,法院怎樣判刑要依據犯罪的情節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故意傷害罪是怎樣構成的

1、犯罪主體:故意傷害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其中,年滿14週歲但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故意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造成輕傷的,必須年滿16週歲才構成故意傷害。

2、主觀方面:故意傷害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即行爲人知道自己的行爲會對他人健康造成危害,並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3、犯罪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權。所謂身體權,是指以保持四肢、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爲內容的自然人的人格權。

4、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是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

三、故意傷害致死怎樣認定

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結果加重犯。故意傷害致死的成立,客觀上要求傷害行爲與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主觀上要求行爲人對死亡沒有故意,但具有預見可能性。既然是傷害致死,當然應將死亡者限定爲傷害的對象,即只有導致傷害的對象死亡時才能認定爲傷害致死。但對於傷害的對象不能作僵硬的理解,尤其應注意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

易言之,在傷害對象與死亡者不是同一人的情況下,應根據行爲人對死亡者的死亡是否具有預見可能性以及有關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認定是否傷害致死。

故意傷害他人需要按照具體的情節嚴重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包括主觀要件是故意,客體要件是侵犯他人的健康權,客觀要件是客觀方面表現爲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爲,故意傷害的主體要件是一般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