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首後公安如何處理?

一、犯罪嫌疑人自首後公安如何處理?

犯罪嫌疑人自首後公安如何處理?

投案自首一般要求向司法機關,即負有偵查、起訴、審判職能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單位,如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因爲自首的本質是主動將自己交付給司法機關追訴。向司法機關以外的其他機關投案,最終也必將移送到司法機關,符合自首特徵,應以自首論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爲。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自首的條件有什麼?

1、犯罪分子必須自動投案。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發現,或者犯罪事實雖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被發現,或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司法機關傳喚、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前主動投案。投案人無論出於後悔、害怕、預感到已被發現或其他動機均不影響自首的成立。

自動投案一般是由犯罪分子本人親自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若犯罪分子由於某些客觀原因不能親自投案,可委託他人代爲投案或以信件、電話、電報投案。

2、犯罪分子投案後應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

如果避重就輕,或者故意製造假象掩護犯罪同夥或犯罪組織,或以其他方式掩蓋罪行的,都不能算自首。

3、犯罪分子必須接受審查和裁判。

犯罪人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必須聽候、接受司法機關的偵察、起訴和審判,以表明其確有悔罪的誠意,並不得逃亡他處或隱匿。若犯罪人以信件、電話或其他形式投案並交代罪行後,又反悔並逃亡或隱匿,則不視爲自首。

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犯罪分子自首必須是主動投案,投案之後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需要接受公安機關的調查和法院的審判,自首是可以從輕處罰的,但不是必須從輕處罰,具體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