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挪用特定款物罪通常情況下是怎麼判刑的?

1、挪用特定款物罪量刑規定: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違反特定款物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挪用國家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爲。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如何認定

所謂“挪用”,一般是指擅自將專用款物挪作他用,如用於搞經濟開發項目、炒房地產、購置小轎車等違反專款專用的行爲,這種他用不包括放進個人腰包的行爲。挪用的對象必須是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工作等七項款物,如果是挪用其他的款物,則不能構成本罪。

須達到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羣衆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才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通常認爲,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抗洪、抗旱、抗震、防汛等工作的重大困難和損失的;挪用特定款物數額較大,直接侵害羣衆生活利益或者妨害恢復生產自救的;直接導致災情擴大的;挪用特定款物而造成羣衆逃荒、疾病、死亡的等,構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所謂“救災款物”,是指國家撥給遭受自然災害地區的專項資金和物資;所謂“扶貧款物”是指用於扶貧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搶險款物”,是指國家撥給因自然災害而出現危險情形需要搶救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防汛款物“是指國家撥給防備水災和汛潮的專項資金和物資;所謂“優撫款物”,是指國家撥給用於優待和撫卹優撫對象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救濟款物”,是指國家用於社會救濟和自然災害救濟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所謂“移民款物”,是指國家撥付的用於移民安置的專項資金和物資。

在發生災情的時候,各地都會積極的捐助,而對於國家來說也會發送用於救災搶險的一些物資,但若有人挪用用於搶險救災的物資,情節嚴重的,導致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的,將會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將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