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並後減與先減後並有什麼區別?

先並後減與先減後並有什麼區別?

刑事犯罪中對罪犯作出處罰,如果是觸犯了多個罪名的,則此時就會進行數罪併罰。不過此時實際計算刑期的時候有的是先並後減,而有的則是先減後並。那這二者之間究竟有什麼區別呢?可能很多人都不清楚,下面就讓本站小編來爲你做詳細解答吧。

先並後減與先減後並有什麼區別?

《刑法》第七十條規定(判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本條是關於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並罰的規定,稱“先並後減”。

本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該沒有判決的罪即爲漏判之罪”。構成漏判之罪,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該漏罪是在判決宣告之前就已實施,但是,直至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才被發現。

(二)該漏罪是在判決宣告以後,並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時才被發現。

(三)該漏罪必須是未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已過追訴時效的,由於刑事責任的追訴期限已過,不能再進行數罪併罰。

《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並罰),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本條是關於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並罰的規定,稱先減後並

本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根據這一規定,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犯新罪的數罪併罰,具有如下特點:

(一)該新罪必須是在前罪判決宣告並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之後新實施的犯罪。

(二)該新罪不論是一罪,還是數罪,也不論與原判決之罪是否屬同一種罪,均應依法單獨作出判決。

(三)在決定執行的刑罰時, 應當按照“先減後並”的方法,把前罪判決中已經執行的刑期減去,再把沒有執行的刑罰即殘刑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先並後減”與“先減後並”的刑罰計算方法,具有明顯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兩者所適用的對象不同。“先並後減”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前又發現漏判之罪的情況,“先減後並”的刑罰計算方法只適用於判決宣告以後又犯新罪的情況。

第二,兩者計算的基礎不同。“先並後減”的方法,是以前罪所判處之刑罰及漏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爲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先減後並”的方法,則是以前罪尚未執行的殘刑與新犯之罪所判處的刑罰,作爲決定刑罰的基礎,已執行的刑期,不再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

第三,本條規定的“先減後並”的刑期計算方法,較之第70條規定的“先並後減”的刑期計算方法,在一定條件下,給予犯罪分子的懲罰更重,主要表現在:(1)決定執行刑罰的最低期限較高。即在新罪所判的刑期比前罪尚未執行的刑期長的條件下,決定執行刑罰的最低期限提高了。(2)實際執行的刑罰可能超過數罪併罰法定最高刑期的期限。即在前罪與新罪都被判處較長刑期的情況下,用先減後並的方法並罰,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有期徒刑的刑期可能超過20年。(3)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其執行刑罰的時間越長,決定執行刑罰的最低期限就越高。

適用本條還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但在新罪判決宣告時前罪刑罰已執行完畢,這種情況只需依法對新罪作出判決,不需依照本法本條的規定實行並罰。但新罪判決執行以前關押的時間,如屬前罪應執行的刑期的一部分,不應折抵新罪判處的刑期。

(二)緩刑或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的並罰。本法第77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再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撤銷緩刑,對新犯罪的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本法第86條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再犯新罪,撤銷假釋,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85年8月21 日的司法解釋: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必須判處實刑,則應撤銷對前罪所宣告的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予折抵刑期;但是,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日期應當予以折抵刑期;如果仍符合緩刑條件,仍可宣告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應當計算在新決定的緩刑考驗期以內。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或者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即使是在緩刑或假釋考驗期滿後,又發現該罪犯在考驗期限內犯有新罪的,如尚未超過追訴時效的,也應當依照本法第77條或者第86條的有關規定處理。

(三)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在對新罪進行審判中又發現前一判決還有“漏罪”沒有判決。對於這種同時具有刑法第70條、本條兩種情形的犯罪案件應如何並罰。首先應根據第70條的規定,對“漏罪”作出判決,將“漏罪”判處的刑罰和前一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按照本法第 69條的規定,決定應執行的刑罰;然後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判處的刑罰和上述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中沒有執行的刑罰,按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最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這樣體現了本條規定對服刑期間重新犯罪的罪犯處以更重刑罰的精神。

上文中,小編已經對先並後減和先減後並的區別作出了介紹,主要在於三個方面包括適用對象、計算基礎等等。通常在犯數罪的情況下,意味着罪犯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是比較大的,但此時作出處罰也是要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而不能任由法院自由進行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