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面自首材料的內容是什麼?

一、書面自首材料的內容是什麼?

書面自首材料的內容是什麼?

書面自首材料的內容主要有:

 (一)標題。悔過書的標題通常是在第一行居中寫上“悔過書”三個字。

 (二)正文 。悔過書正文需寫明以下一些內容: 首先,寫清犯錯誤的基本過程,同時交待出所犯錯誤的性質、後果及造成的危害性。在敘述事情的過程時,要求要將事件的前因後果敘述清楚。其次,在分析所犯錯誤的基礎上,提出今後改正的決心和改正方案。改正方案要具體可行,以備有關單位和羣衆的監督執行。 

(三)落款。落款要求悔過人寫出自己的姓名,並簽上日期,需注意的是姓名前一般還需加上“悔過人”三個字。

二、自首的認定條件

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犯罪分子出於真誠悔罪自動投案的自首,犯罪分子雖有投案的誠意,但由於傷病不能投案的而委託他人代爲投案,或首先信電投案的等一切方式,總之不論採取何種方式和出於何種動機都屬於投案自首。至於被公安機關,羣衆圍攻,走投無路,當場投案的,以及經司法機關傳訊,採取強制措施歸案的,都不是自動投案。

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的本質特徵。犯罪分子供述的必須是自己實施並由自己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自首時,不僅要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而且要交待所知的共同犯罪,如果是主犯必須揭發同案犯的罪行。否則,不構成自首。如果犯罪人交待的是自己耳聞目睹的他人的罪行,是檢舉揭發,而不是自首。犯罪人如犯數罪的,投案時只交待了一罪,則可視爲這一罪有自首情節。如果數罪中的一罪已被發覺,犯罪人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或被判決以後,又將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其他罪行供述出來,對其交待的部分罪行可以視爲自首。犯罪分子如果只交待次要罪行,隱瞞主要罪行,或者以虛假情況,掩蓋其真實罪行,都不能認定爲自首。

3、犯罪人願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犯罪人主動地聽候司法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是衡量犯罪人是否悔改的重要表現之一。如果投案後,又逃脫司法機關對他採取的強制措施;或僅以電信方式交待罪行,久不歸案的;或偷偷把贓物送到司法機關門口,不肯講明身份;這些明顯是不願接受國家的制裁的表現,不能以自首論,只能視爲悔罪的一般表現。犯罪分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爲自己進行辯護,提出上訴,或更正和補充某些事實的都是允許的,可不能視爲不接受審查和追訴。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自首的認定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一方面是需要根據犯罪嫌疑人在實施了犯罪事實後的表現而定,另一方面也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調查取證的結果來對自首的行爲進行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