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中的多次如何認定
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至少應包括1次犯罪活動。對於反覆實施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尋釁滋事等單一性質的違法行爲,單次情節、數額尚不構成犯罪,但按照刑法或者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累加後應作爲犯罪處理的,在認定是否屬於“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時,可將已用於累加的違法行爲計爲1次犯罪活動,其他違法行爲單獨計算違法活動的次數。已被處理或者已作爲民間糾紛調處,後經查證確屬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的,均可以作爲認定惡勢力的事實依據,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得重新追究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多次犯罪會怎樣處罰
關於累犯的法律後果,從刑法的規定來看,累犯,不論是一般累犯還是特別累犯,其法律後果有三個:
(1)應當從重處罰。
(2)不能適用緩刑。
(3)不通適用假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6條規定了特別累犯。
特別累犯也是累犯的一種,之所以叫特別累犯,特別在兩個方面:
1、前後兩罪的犯罪性質是特定的、一致的。
即僅限於前後兩罪均爲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爲。
2、前後兩罪沒有刑度條件與時間條件的限制。
即使前後罪可能僅僅被判處附加刑而沒有主刑,也不影響特別累犯的成立。
當然特別累犯特別之處並沒有突破累犯的主觀條件,因爲然害國家安全的犯罪都是故意犯罪。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對於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至少應包括1次犯罪活動,如果進行多次犯罪的話是可能會構成累犯的,這樣的話刑法也會加重的,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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