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警察法》襲警罪應該怎麼處罰
《新警察法》襲警罪應該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管制來進行處罰,《新警察法》中有襲警罪的,判定標準是:
確實有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出現的。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構成襲警罪有哪些必要的要件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其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是其隨機客體。
(1)妨害公務罪侵犯了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
(2)妨害公務罪通常還侵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紅十字會工作人員的人身權利。
(二)客觀要件
1、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爲
(1)所謂依法執行職務,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運用其合法職權從事公務活動。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是在依法執行職務。
即其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確實屬於他的合法職權範圍,並且活動的方式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3)行爲人必須是以暴力或者威脅的方法阻礙執行職務。
本條所稱暴力,是指行爲人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身體實施了暴力打擊或者人身強制,如毆打行爲、捆綁行爲等。
(4)行爲人如果並未採用暴力或威脅方法,而是用其他方法干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例如謾罵、吵鬧等行爲,雖然對執行職務有一定程度的妨害,但也不能構成本罪。
對此種行爲可以批評教育,或進行治安管理處罰,其情節惡劣者,則可能構成侮辱罪或其他犯罪。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即明知對方是正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而故意對其實施暴力或者威脅,便其不能執行職務。
襲警罪是指襲擊警察的罪名,我國之前並沒有對襲警罪進行入刑,因此一直是按照妨害公務罪的相關規定去執行處罰的。
而在新的法律中我國已經將襲警罪進行了明確的詳細的規定,並對於構成襲警罪的行爲和案件的構成要件都進行了非常詳細明確的規定。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襲警罪的量刑規定是集中在刑事法律當中的,也就是我國《刑法》第277條,這實際上也就意味着如果存在暴力襲擊人民警察的話,是有非常確切的單獨的犯罪罪名的規定,不再像以前透過妨害公務罪對於該種行爲進行相對應的處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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