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根據實際的情形情節,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
本罪主要是針對這幾年來一些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和對安全事故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在事故發生後弄虛作假,結果延誤事故搶救,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行爲而設定的。
2、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爲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爲。
3、主體方面犯罪主體爲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
4、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有故意構成。
依據《刑法》的規定,發生安全事故後,相關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的,將構成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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