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姦罪怎麼認定?強姦罪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一、強姦罪怎麼認定?

強姦罪怎麼認定?強姦罪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強姦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交、或者同未滿14週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爲。其判定標準主要有如下幾方面:

(一)侵犯的客體是婦女性的不可侵犯權利以及幼女的身心健康。

(二)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行爲。是否構成強姦,應從下面兩個方面進行判斷

1、性交行爲違背婦女意志,這是強姦行爲的內在屬性。

(1)主要有性交時未取得婦女的同意,性交當時徵得婦女同意但是事後婦女因爲其他原因反悔的,不屬於違背婦女意志。

(2)行爲人在主觀上認識到自己的行爲違背婦女的意志,而且客觀上也違背了婦女的意志。行爲人本想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性交,但實際上未違背婦女的意志。

(3)一般排除丈夫違背妻子意志強行與妻子性交的情形,這是對違背婦女意志的必要限制。但是行爲人誤以爲妻子爲他女而加以強姦的,仍構成犯罪,屬於對象不能犯的未遂。

2、性交行爲被強行進行,這是強姦行爲的外在屬性。這是指行爲人採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婦女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從而違背婦女意志。

3、實踐中,應當注意三點:

(1)行爲人明知是精神病人或者程度嚴重癡呆而與其發生性行爲的,不管犯罪分子採取何種手段,都以強姦罪論處。

(2)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爲的,也以強姦罪論處

(3)認定強姦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是否反抗作爲必要條件。

(三)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年滿14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男子。婦女單獨不能構成強姦罪,但是可以成爲強姦罪的共犯或者間接實行犯。

(四)主觀方面有強行姦淫婦女的故意。行爲人明知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不論幼女是否願意,均應以強姦罪論處。

二、強姦罪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根據我國《刑法》第236條的規定,有下列兩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以強姦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

(2)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強姦罪是行爲犯,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強姦婦女或者姦淫幼女的行爲,不論是否達到姦淫的目的,都應當立案追究。

 三、怎樣告強姦罪?

強姦罪屬於公訴案件,同時也屬於自訴案件。強姦罪的受害者可以向公安等機關控告強姦犯罪。強姦案件發生後應立即報警,強姦罪屬於刑事案件,追訴權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是存在追溯時效的。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

四、告強姦罪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在強姦案件中的應收集的證據一般主要有以下幾種:

1、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所作的陳述,是證明強姦行爲存在的直接證據。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事實,被害人的陳述是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立案的條件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爲直接主體,其證據較爲直觀。

3、發現場遺留的物證:如或可證明有性行爲發生的場物品類證據,如遺留有嫌疑人、受害人精斑、血跡、毛髮或者體液混合物的避孕套、牀單、被套、枕巾、枕套、紙巾等物品,這類物證一般需要結合鑑定結論予以印證。

4、受害人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類證據,如被撕扯破的衣物、衣釦等;遺留的刀具、棍棒等兇器等。

5、受害人可能遭受性侵害且遺留有加害人體液的內褲、衣服、衛生巾等物品。

6、現場遺留的飲料、水杯、針管、針劑或者酒瓶、酒杯中等其他物證。如在麻醉類強姦案件中,存在加害人在飲料中添加春藥、麻醉劑的現象,此類物證也需要結合鑑定結論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