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進看守所提審幾次定案

一、嫌疑人進看守所提審幾次定案?

嫌疑人進看守所提審幾次定案

進看守所提審幾次定案這個問題沒有明確規定,定案和提審次數也沒有任何關係。

根據《公安部預審工作規則》的規定,預審工作的任務是:揭發與證實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實,追查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弄清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判明犯罪性質;注意檢驗覈實偵察所獲的罪證材料是否確鑿,彌補和糾正偵察工作的疏忽和錯誤,以達到不放縱敵人,不冤枉好人的目的。結束預審的案件,必須具備犯罪事實、情節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的條件。

二、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逮捕嫌疑人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爲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定案是根據公安機關掌握的這些證據確定的,如果只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公安機關也不能只憑口供就定案。就算公安機關已經定案了,在定案之後公安機關也能繼續提審犯罪嫌疑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