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了犯罪中止算犯罪嗎?

一、出現了犯罪中止算犯罪嗎?

出現了犯罪中止算犯罪嗎?

算作構成了犯罪行爲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爲。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中止行爲之前的行爲是行爲人應受處罰的根據;中止行爲本身是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處罰的根據。因此,不可將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爲混爲一談。

二、犯罪中止成立的條件是什麼?

犯罪中止與中止行爲雖然具有本質區別,但中止行爲是犯罪中止形態的決定性原因,犯罪中止的特徵與中止行爲的特徵就成爲表裏關係,論述了中止行爲本身的成立條件,也就說明了犯罪中止的特徵或成立條件。

(一)中止的時間

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在開始實施犯罪行爲之後、犯罪呈現結局之前均可中止。“在犯罪過程中”首先表明,犯罪中止既可以發生在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實行階段,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未遂的重要區別。不過,從犯罪的實質考慮,一般沒有必要處罰預備階段的中止犯。“在犯罪過程中”也表明,中止前的行爲處於犯罪過程中,已經是犯罪行爲;產生犯意後沒有實施任何犯罪行爲便放棄犯意的,不成立中止犯。

“在犯罪過程中”還表明,犯罪尚未形成結局,既不是既遂,也不是由於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實行犯罪或未得逞,因而具有變更的可能性;犯罪預備、未遂、既遂都是一種結局狀態,行爲呈現結局狀態後就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犯罪既遂後自動恢復原狀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預備與未遂後,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中止的時間性,是由中止的有效性決定的,即“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決定了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中止不能發生在既遂之後,但如果對犯罪既遂缺乏合理解釋(使既遂標準提前),也可能人爲地限制中止的成立範圍。

(二)中止的自動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爲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在主觀上的區分標誌。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明確的對於犯罪中止的相關情形以及是否視作犯罪行爲做出了一系列的規定,結合犯罪行爲的實際情況以及導致的一系列的後果的惡劣影響,將會對犯罪嫌疑人處以不同程度的處罰,如果沒有造成嚴重影響的,將會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