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三個月拘役緩刑後再犯是累犯嗎?

一、判三個月拘役緩刑後再犯是累犯嗎?

判三個月拘役緩刑後再犯是累犯嗎?

判三個月拘役緩刑後再犯不是累犯。依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累犯認定條件之一是前罪和後罪都是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而前罪判處拘役的,是不會構成累犯的。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二、拘役的特點是什麼?

1、拘役適用於罪行較輕,但又必須實行關押的犯罪分子。由於拘役是一種較輕的刑罰方法,它主要適用於那些罪行較輕,但又必須短期剝奪人身自由進行勞動改造的犯罪分子。

2、拘役是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樣僅是限制被執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3、拘役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刑罰方法。拘役雖與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樣短期剝奪被執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質卻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種司法處分,而拘役則是一種刑罰方法,在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機關、適用依據、適用程序以及適用期限與上述幾種拘留措施都有明顯的區別。

4、拘役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等刑罰在監獄執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我們國家《刑法》當中,對累犯犯罪構成要件是有非常明確的嚴格的規定的,比如說前面的犯罪行爲是屬局被判處拘役,不是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話,不管後者是從事什麼樣的犯罪行爲,都是不可能構成我們國家《刑法》當中規定的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