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癱瘓監外執行可以嗎?

一、犯罪嫌疑人癱瘓監外執行可以嗎?

犯罪嫌疑人癱瘓監外執行可以嗎?

這種情況是可以的,法律規定兩種情況可以暫時監外執行: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由此可見,法律沒有規定殘疾人可以監外執行。但是,從人道主義出發,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罪犯,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必須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醫院開具證明,才能監外執行。

監外執行具體執行程序:

(1)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

(2)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批准後,由居住地司法局執行。

二、監外執行的程序是怎樣?

1、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

2、對於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司法局執行,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

3、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於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執行的司法局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執行。

三、監外執行由誰判決?

對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爲。

並非是所有的觸犯了刑事法律規範的民事主體都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比如民事主體應身患癌症,需要保外就醫才能使得自己的生命安全得到保障時,就不需要被判處關押等處罰。

但是並不意味者不需要承擔責任,若醫治結束就依舊需要被處罰。

犯罪嫌疑人癱瘓監外執行是可以的,進行監外執行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判決,出具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判決犯罪嫌疑人監外執行,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身患疾病,需要進行保外就醫,也可以是犯罪嫌疑人生活不可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