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時買立功情節的認定是怎樣的

取保候審時買立功情節的認定是怎樣的

犯罪分子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審判以後就會依法宣判,獲得符合的法律的法律懲罰,但是在判刑之前,符合法律規定的就可以依法申請取保候審,確保自己的法律權利得到行使,但是大家可能對於取保候審時買立功情節瞭解的不是特別的清楚,對於取保候審可能瞭解的也不是很多,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詳細說說取保候審的內容。

一、取保候審時買立功情節的認定是怎樣的

關於立功線索來源的具體認定,犯罪分子透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爲有立功表現。

犯罪分子親友爲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爲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二、立功情節的法律規定和適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爲有立功表現。”第七條之規定,“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爲,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應當認定爲有重大立功表現。”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有較大影響等情形。鮑勇的兩起檢舉行爲,依照上述規定,分別構成了“立功表現”和“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爲,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爲立功

1、非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爲。

2、沒有指明具體犯罪事實的“揭發”行爲。

3、犯罪分子提供的線索或者協助行爲對於其他案件的偵破或者其他犯罪分子的抓捕不具有實際作用的。

四、四種來源線索、材料不得認定爲立功

1、本人透過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徑獲取的。

2、本人因原擔任的查禁犯罪等職務獲取的。

3、他人違反監管規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4、負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提供的。

相信大家透過本文的介紹,對於取保候審時買立功情節的有關內容應該都有了初步的瞭解,其實對於這些內容,法律的規定是很明確的,任何的取保候審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符合取保候審的就可以依法辦理取保候審,相反也無法取保候審,因此大家一定要按照法律規定申請取保候審,確保法律賦予的權利得到有效的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