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和索賠維權的區別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和索賠維權的區別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和索賠維權的區別是什麼?

賠償與敲詐的區別在於索要手段的行爲表現不同。一般情況情況下索要賠償都是透過合法的途徑進行的,比如協商、調解或者是訴訟等正確的維權手段。而敲詐勒索的行爲表現爲向對方實施一定暴力或者脅迫,要求其處分財產的行爲,其中的脅迫,是指以惡害相通告,以使對方產生恐懼心理。

敲詐和自願補償的區別就在於,當事人出於自願進行賠償的,並不是敲詐勒索的行爲,而敲詐勒索是指透過威脅、恐嚇等暴力方式強行索取財物的犯罪行爲。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他人爲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爲。敲詐與賠償兩者在實際生活中會被很多人誤解,兩者本質主要涉及到違法性判斷和衡量問題。一般而言,只要是合法地索要賠償,要的再多,都不構成犯罪,因爲此時金額數量多少,只涉及經驗問題,與性質無關。

二、應該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務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爲討還久欠不還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從客觀構成上講,本罪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威脅、要挾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威脅,是指以惡意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

這兩者的表現形式不同,敲詐勒索罪是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行爲,具有強制索要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表現爲使用威脅手段,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該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物,犯該罪涉案數額較大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