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證明裁判如何認定效力?

交通事故證明裁判如何認定效力?

一、交通事故證明裁判如何認定效力?

“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交通事故發生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按照過錯程度不同,事故責任可劃分爲以全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及無責任,但不排除無法區分責任的情形存在。

如《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由此可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屬於書證一種,雖然缺少事故成因及責任劃分,但其內容足以還原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當事人情況,甚至透過現場效果圖、勘驗圖能夠確認事故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及責任承擔。因此,交警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能夠證實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而且訴訟當事人並未提交其他證據,不宜否定交通事故證明,應認定雙方之間發生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劃分責任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對各方當事人的責任劃分並未作出認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製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人民法院應依法審查並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交通出行與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一般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後應當先由交警部門處理並作出責任認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