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罪必須問第三人的證詞嗎?

綁架罪必須問第三人的證詞嗎?

一、綁架罪必須問第三人的證詞嗎

綁架罪必須要問第三人證詞,綁架罪中的第三人是指被勒索的對象,被勒索的對象只能是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所以對綁架罪的認定是起到關鍵作用的,在法庭上會要求第三人提供證詞。綁架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所有權利。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案:

(1)、以勒索財物爲目的綁架他人的。

(2)、綁架他人作爲人質的。

(3)、以勒索財物爲目的偷盜嬰幼兒的。綁架罪是行爲犯,行爲人只要實施了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行爲,就應當立案偵查。

二、綁架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權、生命權、人身自由權。綁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脅、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體健康;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後會對被害人加以禁閉、監視等,就剝奪了其人身自由權;綁架罪行爲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財物)不能得逞,就會對被害人下毒手,殺人滅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權。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爲以暴力、脅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爲。所謂暴力是指直接對被害人身體實施打擊和強制,如捆綁、推、拽、毆打、傷害、強行架走等,所謂脅迫是指以不順從就實施暴力相威脅,對被害人實行精神強制,使其恐懼不敢反抗的行爲。脅迫的內容有人認爲除以實施暴力、威脅外還有其他非暴力威脅,這種觀點不妥。非暴力內容的威脅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會危害性與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脅、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脅,強行劫走被害人財產的行爲不定搶劫罪而定敲詐勒索罪一樣,以非暴力內容的脅迫宜以拐賣婦女、兒童定罪。

3、主體要件。主體爲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現爲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財物爲目的或者以他人作爲人質爲目的,所謂以勒索財物爲目的,是指行爲人綁架被害人的目的在於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脅,迫使被害人的近親屬交給其財物,這裏的財物包括貨幣、有價證券、金銀財寶等具有經濟價值的物品或財產性利益。

因爲綁架罪屬於多重犯罪,通常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參與者共同作案,所以在量刑時需要多方面調查舉證,除了物證外,還需要人證,其中第三人的證詞會起到關鍵作用,法院會根據第三人的證詞對案件進行側面調查取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