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犯新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緩刑期間犯新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緩刑期間犯新罪的處罰規定是什麼

緩刑期間又犯新罪的,可以依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數罪併罰。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緩刑作爲一種特殊的行刑制度,是對犯罪分子判處一定的刑罰而附條件地不執行。由於原判刑罰尚未實際執行,因此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不屬於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過程中又犯新罪或者發現漏罪的情形,不適用刑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緩刑考驗期有哪幾種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一)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一)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爲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二)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三)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四)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提到緩刑,相信大家都不會感到太陌生。一般對於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時滿足了其他條件之後,那麼纔有可能適用緩刑。訴訟過程中也可以爭取一下,因爲適用緩刑並不是必然的。而在緩刑期間,要求緩刑人員認真遵守上述的規定,同時不能又再次犯罪的情況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