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自首書具體是指什麼情況

坦白自首書具體是指什麼情況

俗話說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很多時候犯罪人都是因爲一時糊塗,不理智的情況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在犯罪事件還沒有被敗露之前,願意主動認罪投案自首,那麼坦白自首書具體是指什麼情況?下面就由本站小編將爲您詳細說明。

一、坦白自首書具體是指什麼情況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爲;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傳喚、訊問或者尚未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願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這裏的司法機關應指所有的司法機關。犯罪分子犯罪後逃到異地,又向異地的司法機關投案的,也屬於自首。

實踐中有的犯罪分子因患病、身受重傷,爲了消除犯罪後果而委託他人代爲投案的,或者先行以書信、電話、電報等投案的,都應當屬於自動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但因其他原因在被司法機關或其他組織盤問、教育過程中,主動交代了自己的罪行的,也屬於自動投案。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獲,只要查證屬實的,也屬於投案自首。

有的犯罪嫌疑人投案並非完全出於自己主動,而是經親友勸告,由親友送去投案,對於這些情形也應認定爲投案自首。不論以上述何種形式投案,自動投案的實質是犯罪分子自願把自己交給司法機關處理,因此,有的犯罪分子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爲自動投案。

準確區分自乎與坦白的界限,是正確認定自首不可迴避問題。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主要是如何界定坦白和如何把握坦白的特徵。關於何爲坦白?我國刑法學界存在多種不同的觀點。

我們認爲,所謂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動歸案之後,自己如實交代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爲。 據此,自首與坦白存在着某些相同之處:

(1)兩者均以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爲爲前提;

(2)兩者在犯罪人歸案之後都是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

(3)兩者的犯罪人都有接受國家審查和裁判的行爲;

(4)兩者都是從寬處罰的情節。

但是,自首與坦白與存在着明顯的區別:

首先,自首是犯罪人自動投案之後,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犯罪事實的行爲;而坦白則是犯罪人被動歸案之後,如實交代自己所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的行爲。

其次,自首與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險性相對較輕重。

最後,自首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而坦白只是酌定的從寬處罰情節;並且,在一般情況下,自首比坦白的從寬處罰幅度要大。

自首屬於是在犯罪事實未被發現之前犯罪人願意自覺接受法律的制裁,覺悟性十分的高,一般能大幅度的從寬處理。坦白則是屬於被發現犯罪事實之後主動坦白自己的犯罪行爲,也能減輕一定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