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犯不到案能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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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可以的。
如果主犯沒有歸案,但對於已經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已經有確實證據證明構成犯罪的,仍可以先行對已經歸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對於未歸案的犯罪嫌疑人,應該由偵查機關採取通輯等措施,繼續將其抓捕歸案。
如果證據不足的,逮捕期滿的,也可以對已經歸案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措施。
此外,關於主犯的認定,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就可以認定是主犯:
第一,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二,在聚衆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
第三,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二、主犯有哪幾種
下列三種情況之一的犯罪分子,可認定爲主犯:
1、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團建立的組織者、犯罪活動計劃的制定者、犯罪計劃的實施者或策劃於幕後、或指揮於現場者。
2、在聚衆鬧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衆鬧事犯罪的聚頭,在整個聚衆鬧事過程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人。
3、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對社會危害性負主要責任的人。這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在犯罪集團中雖然不是組織、領導者,但出謀劃策,犯罪活動特別積極,罪惡嚴重或者對發生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
三、主犯如何處罰
刑法對主犯的處罰包括兩種情況: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2、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該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或者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由於一般主犯雖然在共同犯罪中對其所參與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畢竟還不能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一樣,組織、策劃、指揮甚至參與犯罪集團的全部活動,因此,對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只對自己親自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而不像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樣要對集團所有的犯罪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共同犯罪當中區分了主犯、從犯,而其中的主犯很顯然就是比較重要的,不過有些案件中可能存在主犯脫逃的情況,只有從犯、脅從犯在押,這個時候是不是就不能對案件做出審理呢?其實並不是這樣的,在主犯尚未歸案的情況下,對於已經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已經有確實證據證明構成犯罪的,仍可以先行對已經歸案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