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是多久

一、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是多久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是多久

緩刑考驗期是指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宣告緩刑的法律規定的期間。

法律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有兩種:

1、被判拘役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爲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最長爲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的時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緩刑考驗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

1、緩刑考驗期的長短以原判刑期長短爲依據,可以和原判刑期時間相等;也可以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但有封頂,最長不超過原判刑期一倍;

2、緩刑考驗期也不能短於原判刑期,這樣不利於充分發揮緩刑的作用;

3、緩刑考驗期,說明對判緩刑的犯罪分子並非免除刑事處罰,是否不執行刑事處罰,取決於犯罪分子在考驗期的表現,如果表現符合法律規定的執行原判決的規定,撤銷緩刑,執行刑罰;

4、緩刑考驗期間的時間起算從判決生效之日起計算,由於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原判刑期,所以判決之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緩期考驗期。

二、有期徒刑緩刑怎麼執行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刑法第75條規定的緩刑犯的行爲準則。考驗期內沒有犯新罪、發現漏罪、或違反規定的,則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一審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執行。如果被宣告緩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先行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爲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並立即通知有關公安機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應當將法律文書送達當地公安機關。

被宣告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應當撤銷緩刑、假釋的,由審判新罪人民法院在審判新罪時,對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予以撤銷;如果原來是上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宣告緩刑、假釋的,審判新罪的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銷原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審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對原審判決、裁定宣告的緩刑、假釋撤銷後,應當通知原宣告緩刑、假釋的人民法院和執行機關。

因爲緩刑針對的就是被判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而在確定考驗期的時候,就需要區分兩種情況,也就是被判拘役和被判有期徒刑。其中,對於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一般是介於原判刑期到5年之間的,但最少卻不能低於1年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