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輕微傷不賠償後果是怎樣的?

打架輕微傷不賠償後果是怎樣的?

現在的人一衝動,總是會因爲一些小事情雙方就大打出手,但其實這並不是最好的處理方式,甚至還會因爲打架讓自己身陷囹圄。而打架造成了對方傷害的,自然也需要作出賠償。不過現實中有的人卻拒絕賠償,這個時候就會產生一定的後果。那麼打架輕微傷不賠償後果是怎樣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打架輕微傷不賠償後果是怎樣的

輕微傷屬於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認爲是犯罪的情形,這是法定不起訴的情形,也就是說肯定不會被判刑。但有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如果不賠償的話,會被行政拘留或者罰款。

二、行政處罰程序是怎樣的

1、調查取證

《行政處罰法》第36、37條規定: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 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行政機關在收集證據時,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儲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轉移證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2、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有關權利

《行政處罰法》第32、41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3、聽取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

《行政處罰法》第32、41、42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如果當時人要求舉行聽證,並且確實符合聽證條件的,行政機關應當舉行聽證會。

4、處罰決定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8、39、40條規定,經過上述三個程序後,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二)違法行爲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爲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爲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看完了上述內容之後,大家應該清楚打架輕微傷不賠償後果有哪些了吧。此時造成的是輕微傷,尚不構成犯罪。但要是造成了輕傷或者重傷,甚至導致了對方死亡的話,則就有可能被認定爲故意傷害罪。在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的同時,還需要承擔刑事方面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