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拘留時間超過刑期如何處理
如果拘留的羈押期超過判刑期,羈押的期限可以與刑期進行折抵;
如果仍然超過的,則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一般被判處管制的,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二日;
如果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留後判刑的時間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一般來說,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最遲不能夠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被傳喚後會拘留嗎
一般不會。
對於不需要拘留的人,可以傳喚。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構的證明檔案。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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