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閉屬於強制措施嗎
禁閉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它是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爲制止違法行爲、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安民警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措施的行爲。對公安民警實施禁閉,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層面,都對此有規定:
《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第二條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是爲制止、查處人民警察嚴重違法違紀行爲,預防事故,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在必要時採取的行政措施。
二、關於公安機關禁閉措施的前提條件
《公安機關實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措施的規定》(公安部1998年8月印發)第6條規定:
人民警察有下列行爲之一併不聽制止,可能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對其採取禁閉的措施:
(一)違抗命令,不服從指揮,可能造成嚴重危害的;
(二)涉嫌泄露公安工作祕密或者爲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三)威脅、恐嚇、蓄意報復他人的;
(四)毆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五)酗酒滋事,擾亂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的;
(六)其他有必要採取禁閉措施的。
在我國法律中規定了禁閉屬於一種行政強制措施,停止執行職務和禁閉,是爲制止、查處人民警察嚴重違法違紀行爲,預防事故,對違反紀律的人民警察在必要時採取的行政措施,具體的規定如上。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