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罪在使人賣血上完全相同,也往往具有謀利的非法目的,犯罪對象都可以是不特定的他人,但它們的區別是明顯的。
1、行爲方式不同。本罪的構成要件行爲是強迫行爲,即以暴力、威脅方法迫使他人賣血的行爲;而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客觀行爲是組織行爲,被組織者是自願賣血而不是被迫賣血。
2、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非法組織賣血罪的對象則原則上爲多人,通常是3人以上,但如果組織行爲是出於概括的故意而反覆多次實施,則每次行爲的被組織者也可以是一人。
3、處罰也不同。本罪之所以重於非法組織賣血罪,是因爲本罪侵犯了三種直接客體,而後者侵犯了兩種直接客體。
血液是國家一種特殊的寶貴資源。對這種直接進入人體的特殊物質,質量標準必須統一,沒有地區或級別差異。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由於把血液視作商品進行買賣,必然降低血液的質量標準,甚至想方設法逃避血液管理與監督,從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數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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