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犯罪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公款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不同。挪用資金罪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資金的使用收益權;挪用公款罪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國家的財經管理制度;
3、犯罪的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主要是公款,其中主要是國有財產和國家投資、參股的單位財產,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
4、刑罰不同。挪用資金罪,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爲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違背受託義務,擅自運用客戶資金或者其他委託、信託的財產,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等公衆資金管理機構,以及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運用資金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透過本篇文章的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所面臨挪用資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區別的問題。平常我們可以多多學習瞭解法律知識,這樣在面臨法律問題需要解決時,我們就能夠透過學習到的法律知識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關的法律問題,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爲您匹配專業律師在線爲您提供幫助。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