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及量刑標準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爲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爲。

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及量刑標準

保險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保險詐騙罪的量刑標準第一百九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律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 取保險金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特別巨大 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爲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對於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詐騙保險金達到5萬元以上,單位詐騙達到25萬元以上的,即可認定。

至於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詐騙手段非常惡劣或殘忍的;

進行保險詐騙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因其詐騙造成保險人嚴重的經濟損失以及其他嚴重後果的;

詐騙手段觸犯他罪條文尚未構成他罪的;

等等。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保險金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數額特別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如達到20萬元以上,單位如達到100萬元以上,即可認定。

至於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則主要是指以保險詐騙爲常業的;

屬於保險詐騙累犯、慣犯或多次作案的;

保險詐騙造成他人如保險人特別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其他特別嚴重的後果及影響的;

以及具有多個嚴重的情節的;